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2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請人
興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銓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執字第21381號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有錯誤,聲請人僅分配新台幣 (下同)3 萬元,若提起異議之訴將繳納裁判費6萬餘元,顯有不公,況債權人展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8年3月3日停業,98年5月25日解散,縱聲請人全案勝訴,亦無法求償。又本院98年司促字第449號支付命令,未就公司負責人送達,程序顯有瑕疵,本無實質確定效力,再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第(五)項之規定,聲請人既已提出聲請,本院自應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1381號強制執行事件,並未提起有關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任何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停止本院98年司執字第21381號強制執行程序,核與首揭規定不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