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達雄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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