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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陳庭蓁即鴻成企業社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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