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王銘勇
- 原告陳庭蓁即鴻成企業社法人、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陳庭蓁即鴻成企業社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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