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二路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萬零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