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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王銘勇

  • 原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鎂汽車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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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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