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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王銘勇

  • 當事人
    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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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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