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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7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貳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叁仟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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