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6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確認之訴之提起,以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已終止,惟被告並未辦理變更登記,原告仍為登記上之董事,而被告公司已停止營業,原告是否仍具有被告公司董事之身分、兩造間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就被告公司之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即無法明確,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故依上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原告原為被告公司之董事,然被告公司實際上早已無營業,原告於民國96年8月間,已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董事長,表明辭去董事一職,依法兩造間委任關係已終止,詎被告至今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原告仍為登記上之董事,恐有可否對抗第三人之疑慮,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此聲明:(一)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且有收到原告辭去董事之存證信函,但被告公司已停止營業,董事會召集不成,無法辦理變更登記。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已向被告公司辭去董事職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掛號函件執據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並無意見,對於確有收受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亦不爭執,足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原擔任被告公司董事,嗣於96年8月24日以存證信函為辭任之意思表示,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即已終止,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綜上,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