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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告
美商吉矽科技有限公司(GSI GROUP CORPORATION)
原告
A
原告
1巷
法定代理人
甲○(BillA1巷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統一法定代理人 乙○○

             19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220,842 元,應繳裁判費23,077元,尚不足22,577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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