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王銘勇吳靜怡梁智賢

  • 當事人
    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 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646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5,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詩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