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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告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統一編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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