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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王銘勇吳靜怡梁智賢

  • 上訴人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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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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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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