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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告
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二路1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二路1
被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統一編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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