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德易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同上
- 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應補繳新臺幣720,78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