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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叁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經本院於98年4 月1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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