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台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永大順股份有限│慶豐商業銀行新竹│93年11月25日│2,348元 │CF0000000 │ ││ │公司 │分行 │ │ │ │ │├──┼───────┼────────┼──────┼──────────┼───────────┼────┤│002 │永大順股份有限│慶豐商業銀行新竹│97年11月25日│14,169元 │CF0000000 │ ││ │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