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百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00號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