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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請人
百合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01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蔡銘漢│美商花旗銀行│98年5月15日 │ 26,605元 │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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