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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請人
宏威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一段
聲請人
統一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一段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4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威達環保事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8年5 月15日│47,830元            │NHA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乙○○│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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