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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許翠玲

  • 當事人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1號聲 請 人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江靜玲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 │001 │福第建設股份│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92,784,482元 │85年6月18日 │85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 │有限公司、羅│司、羅田琳、羅田安│ │ │ │ │ │ │ │田琳、羅田安│ │ │ │ │ │ │ ├──┼──────┼─────────┼───────┼───────────┼───────────┼────────┼──────┤ │002 │福第建設股份│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200,000,000元 │85年6月18日 │未 載 │TH-0000000 │ │ │ │有限公司、羅│司、羅田琳、羅田安│ │ │ │ │ │ │ │田琳、羅田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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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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