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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勞執字第2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正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8年4月7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80,000元,並於98年5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帳戶內。詎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於98年4月7日製作之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正本為證,並經本院查閱相對人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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