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聖欽律師
- 被告
- 中德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任秀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秀菊律師
-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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