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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被告
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起至97年,經會計師查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務報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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