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台北市○○區○○路0號1樓 代 理 人 趙啟源 住台北市○○區○○路0號地下1樓 相 對 人 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音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00 號)為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相對人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聲請人曾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第41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提供之公債即將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事宜,請求變換提存物,然相對人因董事任期屆至未依法改選,故於98年4 月1 日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致使變換提存物程序無法對相對人合法通知,為免相對人不行使使異議、爭訟等權利而有損害之虞,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來函要求陳報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屬本案利害關係人,為此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中興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相對人中興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 件為證,依上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記載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該公司登記資料,公司全體董監事確已當然解任屬實,故中興公司之董事會顯無法召開行使職權。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債權人,核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為中興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又審酌周音喜原為中興公司之董事長,應甚熟悉該公司業務,為使該公司業務能正常運作,以避免該公司受有損害之虞,因認以選任中興公司董事長周音喜為該公司臨時管理人始為適當,爰裁定選任周音喜為中興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