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5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5號

聲請人
朱阿勤
訴訟代理人
楊乃青
相對人
榮德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榮德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榮德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6年9月6日新院雲民治96司字第1869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會議事錄,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榮德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股東會議事錄為證。惟查,榮德公司尚有積欠國稅新台幣00000000元未予繳納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6年10月17日北區國稅竹市四字第0960007788號函附卷可參,且聲請人亦於98年4月16日陳報榮德公司尚有剩餘股款579911元未予分配,經本院於98年5月21日開庭通知聲請人儘速處理剩餘債務事宜,並於98年6月10日發文告知提出將結餘股款繳納國稅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後,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因此,聲請人在榮德公司將該現有股款清償上開稅捐債務之前,顯難認其已了結公司之現務。從而,榮德公司就其上開所負之稅捐債務既未清償,則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