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立順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債 權 人 立順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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