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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

債權人
立順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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