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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債權人
華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寶成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及請求運費之依據(例如發票影本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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