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甲○○、瑞興企業社、乙○○等間請求支付命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債 權 人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瑞興企業社、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各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請求依據。 ②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並釋明對債務人瑞興企業社、乙○○之請求依據。 ③瑞興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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