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債 權 人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提出票號XM0000000、XM0000000號支票影本,主張票款請求,惟依所提支票影本,上僅載有債務人甲○○之發票簽章,並無債務人瑞興企業社人及乙○○背書簽章,債權人亦未明確釋明對債務人瑞興企業社及乙○○之請求依據。是以,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又本件債務人甲○○住台北市○○區○○路66巷6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