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眾億汽車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債 權 人 眾億汽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眾億汽車企業社究為獨資抑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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