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順企業社、林合庚、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