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債務人
- 京原電子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霍芃蓉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竑巽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