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債 權 人 基佳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附表三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