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依據(按合約影本第8條所示,商品所有權及 是否取回皆未敍明)。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乙○○之請求依據(按合約影本,買方究為筑野有限公司,抑或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