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 債權人
-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依據(按合約影本第8條所示,商品所有權及是否取回皆未敍明)。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乙○○之請求依據(按合約影本,買方究為筑野有限公司,抑或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