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號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展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展新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証明,以釋明是否屬獨資之商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