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債 權 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銘峻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銘峻企業行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美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