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 債權人
- 嘉磊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之法律關係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之法律關係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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