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債 權 人 嘉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嘉磊通運有限公司與附件所示嘉慶通運關係企業是否同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