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明晟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