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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明晟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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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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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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