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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債權人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計算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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