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債 權 人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