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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債權人
璽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之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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