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債 權 人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明確之各筆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請將各筆金額、利息、利率一一製作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