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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 原告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債 權 人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正票號AT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肆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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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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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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