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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債權人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正票號AT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肆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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