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債 權 人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正票號AT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肆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