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 原告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債 權 人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無表明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8日通知債權 人補正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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