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 債權人
-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無表明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