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債 權 人 鴻菖科技有限公司 號A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A棟 號A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須賠償貨款二倍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