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873號債 權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住居所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通知單之債權人名稱為旭達企業社,依聲請狀尚無法證明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通知聲請人更正 債權人,迄未具狀聲請更正債權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