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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請人
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號11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號11
代理人
魏嘉俐律師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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