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 原告黃進富即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聲 請 人 黃進富即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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