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溫欽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二、請提供通知發票人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琳、羅田安等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