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進楷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 │001 │福第建設股份│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92,784,482元 │85年6月18日 │85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 │有限公司、羅│司、羅田琳、羅田安│ │ │ │ │ │ │ │田琳、羅田安│ │ │ │ │ │ │ ├──┼──────┼─────────┼───────┼───────────┼───────────┼────────┼──────┤ │002 │福第建設股份│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200,000,000元 │85年6月18日 │未 載 │TH-0000000 │ │ │ │有限公司、羅│司、羅田琳、羅田安│ │ │ │ │ │ │ │田琳、羅田安│ │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